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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富贵人生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08:10
 【摘要】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富贵人生广受好评,该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3.5%!既有生存年金,又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复利累积,科学组合,稳健收益,财富增值,值得客户投资,下面我们看看人保寿险富贵人生条款。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人保寿险富贵人生条款的介绍,客户在投资任何保险时,都清楚了解保险条款,防止发生投保后发现所需和保障内容不同,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