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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内容须知

更新时间:2016-05-16 09:38

【摘要】作为中国人寿旗下的一款产品,新康宁终身保险具有保障范围广、责任设计人性化等优势,因而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如果您想要购买该产品,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让自己获得更多保障。

  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金:(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国人寿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国人寿给付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2)已领取或中国人寿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或中国人寿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中国人寿给付20%基本保额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中国人寿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中国人寿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慧择提示:新康宁终身保险包括的条款有很多,通过条款可知,该产品可以给消费者带来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注射毒品等情况导致的高度残疾、身故,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