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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6-05-09 10:24

【摘要】为了让孩子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拥有一定收益,平安人寿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隆重上市。如果您打算为孩子购买这款产品,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这样不仅可以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还可以知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几种情况。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平安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平安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平安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平安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平安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慧择提示: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包括的条款有许多,其中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要数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两大内容,因为它们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通过这两大内容可知,该产品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等,而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酒后驾驶等情况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