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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福临门保险条款说明

更新时间:2017-08-26 13:11

【摘要】作为一款高性价比的保险理财产品,华夏福临门保险自推出以来便备受广大消费者青睐。若您正在计划给自己或家人投保福临门,应特别关注其条款内容,尤其是其中的保障范围与责任免除,以便很好地维护自己或家人的权益。

  保障范围
  身故保险金: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华夏人寿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华夏人寿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华夏人寿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华夏人寿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二)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若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月1日零时仍生存,华夏人寿将按当时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合同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年金: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华夏人寿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华夏人寿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三、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华夏人寿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华夏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华夏福临门保险的条款知识是您必须要关注的内容,它可以帮助您清楚了解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存年金的条件,同时还会让您知晓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