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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解读

更新时间:2016-04-22 17:58
  【摘要】随着浙江省城市化的建设,不少农民的农业土地都转化为工业用地。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浙江省开始贯彻实施国家出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提高了原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各档待遇标准普遍提高50元。

  参保对象
  浙江省的失地农民指因浙江省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养老保险金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慧择提示: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居民都可以申请加入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行列,浙江省的居民加入到失地养老保险以后,政府会为参保者缴纳养老金15年,参保人员从失地之日起就开始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