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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补充医疗保险解析

更新时间:2011-04-26 16:28

  成都补充医疗保险解析

  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生效后,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点住院,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参保人员应于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补充医疗保险单(补三凭缴费单),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相关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不予报销的范围

  有一些是属于不予报销的范围,分别是:

  异地安置人员以及因探亲、休假、因公出差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指未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治疗费;

  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不属于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期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补一适合于患重大疾病的人

  ●特点:适用于减轻职工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风险。一次性缴费,终身有效。

  ●缴费:

  1.以份为单位进行购买;

  2.每一份缴费标准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乘以5%,按照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14638元计算,缴费为731.9元。

  3.年龄在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加收10元,比如购买之日已经年满57岁,那么缴费标准将加收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