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特例:酒后驾车出事故获赔
2004年11月29日晚,温岭人王虎(化名)带着几位朋友从乐清驾车返回温岭。他们乘坐的是一辆宝马530I,由驾驶员钟某驾驶。当行至一个拐弯路口时,因车速过快车子侧翻冲出公路。王虎和其中一人当场死亡,钟某等其余三人重伤。这辆宝马车名义上的车主是王虎的父亲王彪(化名),实际使用人为王虎,买来还不到半年。经过剧烈撞击,车子严重毁损并报废。
后经乐清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钟某酒后驾车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是并没有经济实力的钟某,无力偿付巨额赔款。王虎家人只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的答复是酒后驾车属免赔范围。王虎家人一时陷入了绝望。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正当王彪一面承受丧子之痛,一面又因无法获得赔偿而无计可施的时候,一则消息让他看到了希望。
2005年11月,王彪听说外地有一位车主肇事逃逸,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属免责范围。可是车主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将这一免责条款告诉他,于是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还打赢了官司。
“保险公司从没有跟我说过,酒后驾车不能赔偿。”王彪仔细回想了投保的前前后后。2004年4月,他以70多万元的价格向温岭一家汽车经销商买下了一辆宝马530i。当时经销商为他提供了代办保险服务,交了10200元保费后,王彪就从经销商手上拿到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
2006年3月,王彪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8.1万元。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有明文约定,驾驶员饮酒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这个免责条款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有效,成了庭审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酒后驾车是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最多承担的仅仅是第三者造成的垫付抢救费。此外,保单载有“明示告知”四个黑体字样,其下方写明了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免责条款。
办理车险他人代签
车主有没有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字,这成了双方争议的决定因素。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有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保险公司仅仅是用黑体字将免责条款标出,并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酒后驾车虽说是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晓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每个公民都必然知道,酒后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由于车险投保时由经销商全程办理,本该由王彪亲笔签名的投保书,实际上是由经办人代签。而正是这一代签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严重后果。并非王彪本人签名,也就意味着之前他并没有看过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此,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赔付50万
由于免责条款宣告无效,王彪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
2007年3月13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审判后,终于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费48.1万元(车辆评估损失60.1万元,免赔率为20%),赔偿车辆评估等相关费用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万元。
今天是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的最后截止日。到昨天下午,保险公司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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