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地质构造十分不稳定,成为世界上地震发生频率最高的国家。为了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日本政府早年就开始研究地震保险制度,如今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已经发展与完善,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
1966年,即新泻大地震之后的2年,日本推出了《地震
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标志着地震保险制度的确立。同年,6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地震保险。同时,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而通常所说的地震保险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险,而其他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是通过
商业保险市场提供。
日本的地震保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而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JER)成为重要的载体。JER是1966年由商业保险公司投资10亿日元共同组建的,扮演着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日本的地震保险运作模式比较特殊,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
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JER将风险一部分回分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分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了“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在发生地震损失时,三方按照预定的规则,分为五个层级分摊损失: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区间,全部由JER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亿-11226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亿-19250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和JER各承担50%;第四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亿-37120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承担95%,直接保险公司承担5%;第五层,即保险赔偿金额在37120亿-55000亿日元区间,该区间内损失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从五层的累计责任看,整个计划的赔付总额为5.5万亿日元,其中政府承担43915亿日元,保险公司和JER承担8778.1亿。
日本的地震保险采用附加险的方式推广,同时,采用“强引导”的模式,即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保险公司原则上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尽管日本政府和JER采用了许多方法,大力推广住宅地震保险,但由于不是强制保险,故日本住宅地震保险的投保比例虽逐年有所提高,但仍不足四分之一。
日本的地震保险在1966年正式推出之后,经过了1980年、1991年、1996年和2005年四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补偿水平逐步提升,总体风险承担金额显著提升。从发展的情况看,地震保险的基本情况:1)保险对象:住宅建筑物、生活用家庭财产。2)赔偿条件:最初是只赔全部损失,目前是分为三个层次,全部损失,赔付100%;半损赔付50%;部分损失赔付5%。3)承保限额:通常为住宅火灾保险金额的30-50%,但不超过一定的限额:最初的规定限额是建筑物90万,生活用家庭财产60万。目前是建筑物5000万,生活用家庭财产1000万。
慧择提示:1966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确立,该制度采取政府与市场相互协调的模式,逐步的提高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补偿水平。日本独特的地震模式和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在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加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