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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6 20:24
  【摘要】为了同时满足人们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中国人寿重磅推出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可为消费者提供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但部分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却无法获得赔偿,消费者可通过该产品的条款加以了解。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因非疾病原因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零,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公司不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因非疾病原因身故,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慧择提示:通过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条款可知,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规则较为复杂,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消费者而言,认真阅读安欣无忧两全保险的条款,不仅能清楚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还能知晓其收益情况,对您有利无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