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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10:00
  【摘要】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极大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对于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下发,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简单了解下其中的主要内容吧。

  1、 如何参保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南京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2、 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3、 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70元/月(含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00元/月,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最低标准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最低标准为200元/月。  个人账户不仅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且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

  4、 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有何规定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其中: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退休、退职人员每月直接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或由单位申请代扣代缴。

  慧择提示: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主要阐述了医保基本政策、如何办理门慢门特门精准入手续等几大块,如何参保、如何缴费、个人账户如何建立与使用等内容都在医保基本政策中有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