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代位赔偿规定需知晓

更新时间:2017-08-28 14:36
  【摘要】作为保险法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基本制度,代位赔偿近年来受到车主们的广泛关注,它可以有效阻止交通事故承担者推卸责任。为了更好地发挥代位追偿的作用,保险法对追偿对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应加以了解。

  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赔偿的权利并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车主)授权或者第三者(责任方)同意,一旦保险公司向车主给付了赔偿金,这项权利便自动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但如果保险公司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在申请代位求偿时,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且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对象限制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慧择提示:代位赔偿规定有哪些?综上可知,追偿对象应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除外;保险公司只要向被保险人给付了赔偿金,便可直接获得代位追偿权利,但追偿中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不可据为己有;被保险人享有起诉对方过失的权利,但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此外,代位追偿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