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简称为三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主要种类
1.现有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
合法的、预期的利益也称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人,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责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投保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还包括直接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或保证利益
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信用保险),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保证保险)。
具备条件
1.合法性
即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也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对于不法的利益,如以法律禁止事项所生的利益,或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合同一律无效。如小偷以盗窃物投保火险,货主以违禁品投保水险等,都属于不法利益,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
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经济性
即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填补。如账簿、相片、纪念晶等,虽对所有人具有相当利益,但这种利益无法以金钱计算,故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可确定性
即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还不能确定其价值,则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就无法补偿。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期待利益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
慧择提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基于财产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而产生。期待利益又可分为积极的期待利益和消极的期待利益,具体又可细分为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如契约)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基于某一法律上的义务基础而产生的责任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