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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更新时间:2017-08-28 03:13
  【摘要】2015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该条例对一次性工伤医疗救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本标准进行了调整,且用人单位需要为本单位的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劳务派遣方面,办法也明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权益,强制要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其中,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慧择提示:根据2015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人因为工作而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单位需要承担职工就诊看病的费用,且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出现特别严重的伤残意外,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补偿标准提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