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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起未成年人身故保额提高

更新时间:2011-03-29 18:08

  四月起未成年人身故保额提高

  从4月1日起,商业保险中对于未成年身故保额从原有的5万元提高至10万元,针对以往可以通过“特别条款”放大身故保额的做法也将明令禁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提高

  4月1日起,之前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而在此前,保监会规定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

  昨日,记者咨询沈阳多家寿险机构了解到对于新规定已经在具体落实中,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本周总公司已经多次召开视频会传达此事,也对近期购买少儿保险的客户进行了解释,本次调整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身故的赔付,一些医疗、教育年金类保险没有影响。此外,本次调整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和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多保也无效

  对于本次新规中调整的一些新内容,阳光人寿辽宁分公司运营部经理裴锋解释,为未成年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低于10万元保额的按实际购买保额赔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已达到限额,保险公司将不再承保本次投保申请;如未达到限额,保险公司对与最高限额(10万)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但要达到一般保险公司投保的最低投保保额1万的限制要求)。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10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因为在旧版政策下有个“特别约定”的漏洞可钻,可以变相把额度上限放大,比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而保险公司为了符合原来5万元死亡的赔偿限额规定,会在保险合同里加上一条“特别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成年之前身故,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超过5万元,而如果在成年之后身故,则按照投保的实际保险金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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