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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更新时间:2017-08-27 09:11
   【摘要】医疗保险是一群消费者自发组织起来,并由政府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制度。世界医疗保险制度各不相同,那欧洲医疗保险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不同地区的发展各不相同,下面为您介绍。

  在欧洲,医疗保险制度历史较久,可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技术工人基鲁特就提出实行健康保险的建议。在十九世纪,工厂有了很大的发展,工人自发地组织起互助团体,并筹集了互助基金。这种互助形式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与援助,但不受政府领导。当时互助团体为患病工人提供医疗费和药费,对很贫困的工人还提供生活补助费。

  1883年德国通过了一项国家法律,法律规定,低工资的工人必须参加互助会,再由互助会提供医疗保险金。当时多数工人都参加了当地工厂组织的互助会,没有互助会的工厂由政府出面组织互助会。不久,欧洲的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奥地利等也实行了这种办法。工人生病就可以到指定的诊疗所看病和到私人药房取药,也有到教会医院看病取药的,然后由保险团体提供医疗费用。当然,健康保险机关要与医生、药房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收费标准等。对于一些少数工资高的工人,参加健康保险可以自愿选择,即可以参加低工资的健康保险,也可以参加高工资的医疗保险。1910年这种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到北欧一些国家。1922年日本也采用了类似的健康保险方式。


  据说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是智利,保险范围由拿工资的工人,扩大到工人家属。智利的健康保险与欧洲一些国家的健康保险相比较,有几个不同的特点:一是属于全国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二是保险公司向医生发工资,医生在保险公司办的医院工作。拿工资的医生每天只给公司医院工作1~2个小时,其余时间自己开业或给卫生部门办的医院工作。欧洲的健康保险制度后来扩大到巴西、厄瓜多尔等国家。由于秘鲁比其他国家穷,1939才在密玛建立了一个工人医院。该医院除了为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服务外,还为1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免费医疗。从1940年开始,欧洲很多国家也仿效了秘鲁的这一做法。

  欧洲所有国家的医疗保险机构都与本国的卫生部门是两个系统,因此常常出现一些矛盾和摩擦。一般说来,保险公司办的医院水平高些,人员、设备和服务质量都要好些,卫生部门的水平、人员、设备、服务质量相对差些。首先在智利这两个系统发生了改变。这个国家规定,把医疗保险和国家医疗系统综合为国家医疗制度,并把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工人、农民和工人家属。过去的医疗保险覆盖面仅占人口的20%,实行全国医疗保险后覆盖面扩大到80%。20年以后(即1972年),社会党领袖(原是医生)把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99%。遗憾的是因政局变动的原因,使医疗保险制度几乎全部解体,目前只有少数贫穷的人才能享受医疗保险。1959年古巴成立了全国医疗保险制度,其经费由医疗保险部门和国家共同提供,为全国100%的人口提供了免费医疗。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欧洲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挪威和法国主要采用不同付费方法,英国、丹麦、荷兰等国采用按人头均摊的方式,而有些地区则是职业或特殊群体划分,给予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