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8 08:06
  【摘要】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3年7月10日在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在2013年7月27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慧择提示: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表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或者待遇领取方式发生变化,其本人工资以发生变化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为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