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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人身险最低保额增至20万

更新时间:2011-02-15 15:01

  旅客人身险最低保额增至20万

  今年以来,国内外发生了多起旅游安全事故,引发了公众对外出旅游意外保障的较强关注。据悉,由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从本月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版《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参加旅行团人员的人身伤亡最低责任限额调高至20万元,导游及领队人身权益更是首次纳入保障范围。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新举措是对广大参团出游市民的又一重大“利好”。

  人身伤亡投保不低于20万元

  新规针对游客人身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随团游客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以国内游为例,该标准与老办法相比提高了12万元。也就是说,今后旅行社为每位随团出行人员购买的人身伤亡保险最低投保额须达20万元。

  市场人士表示,按照此前的管理办法,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8万元,出入境旅游不得低于16万元,近两年来,随着旅游人群的不断增加,国内外一些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这让旅游安全问题成为许多市非常关心的问题。此次对责任限额的新调整,将会使游客的出游保障得到提升,市民和游客出游就更安全了。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往的最低投保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了,因此有必要适时提高人身保障的最低投保额,以保障旅客出险后可获得充分的赔付。据悉,实施新规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导游领队首次获保障

  而此次新《办法》的另一备受关注的“亮点”,则是首次将带团出游的导游及领队的人身伤亡也纳入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明确“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相关保险规定中前所未有的,这个新的变化也让导游及领队的人身权益有了重要保障。

  深圳旅游界人士表示,导游和领队是旅游活动中为游客提供服务的重要人员,也是处理和解决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人员,而他们面临的意外风险与旅客是相当的,对他们的人身权益给予明确保障,是重视人性化的一大变化,给旅游从业者带来直接的保障,也将促进行业管理的更加规范。

  不过,保险界人士提醒,尽管此次新规对人身保障进行了多项提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责任险不等同于旅游意外险,只有在旅行社疏忽或过失、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旅行社责任险才会依责赔偿,如果游客是由于个人原因出了意外,则仍须自己“埋单”。

  “事故鉴定委员会”有望年内成立

  据了解,虽然旅行社责任险明确会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的事故、游客损失和伤害,但是,由于定责难,一直以来,在发生旅游事故时,都是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给予赔偿,因此常常引发赔付纠纷,深圳市场也面临同样的困境。

  为此,新《办法》也首次破除了保险公司“一言堂”的做法,规定各地应成立旅游安全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旅行社代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旅游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组成。记者获悉,我市旅游“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筹办已具备了必要的条件,有望于今年内成立。

  同时,据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是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是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也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保险期为一年。在保险理赔中,如果因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