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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不成撞出车祸 畅谈骗保的后果

更新时间:2017-08-26 19:21
  随着“懂”保险的人数的不断增多,一些骗保案件也逐渐增多起来,这不,2016年1月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就发生了一起骗保不成撞出车祸的案件,随着骗保合伙人之一的某汽修厂老板张某的报案,一起汽车保险骗保案件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骗保不成撞出车祸案件回放
  这件成都新津县车险骗保案的源头还得从主谋人徐某说起,徐某有一辆奔驰轿车,平时开车不当,有一些小擦挂,本来徐某应自己出钱把这些维修好的,他却不想自己花钱,甚至还想借此发笔“小财”。去年11月,徐某与朋友邱某商量,决定制造假车祸以骗保,两人事先到汽车配件市场购买了废旧的奔驰车大灯、前保险杠等,将车上完好的原装配件换下,又通过朋友王某介绍,找到了新津一家汽修厂的张某,要求张某帮忙找个车,伪造一起双车交通事故。张某为了挣取修车费用,答应了徐某等人的要求,又找到有业务往来的陈某,并利用陈某的小货车,人为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

  但是,后面发生的事情出乎了大家的意料——由于制造车祸当天下雨路滑,奔驰车追尾小货车,远远超过了大家预想的程度,奔驰车受损严重。保险公司接到报警后前来定损,认为符合理赔条件,赔偿了徐某7万余元。
  事情以为已经处理好,但徐某的奔驰车送到张某的修车厂后,经过多天的维修,始终不能完全修好。徐某多次要求强行开走汽车,但遭到拒绝,他愤怒了,纠集其他人将张某的私家车砸了并追打张某。张某不仅垫付了几万元维修车辆的费用,自己的车还被砸了,他觉得憋屈选择了报警,这才引出了这起保险诈骗案。
  目前,这起骗保案件已经交由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徐某、邱某等人也依法被逮捕,张某和陈某由于情节轻微暂不批捕,具体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慧择网保险专家和您谈谈骗保的后果
  通过这起骗保不成撞出车祸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保险日益普及的当下,一些不法分子也会趁机钻空子,利用我国当前保险法制还不够健全的空档来干一些骗保的勾当,既不遵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同时也无视法律的存在,下面慧择网保险专家就来跟大家谈一谈骗保的后果有多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简单来说,骗保的后果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向保险归还骗保所得,如果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骗保保险多少金额被判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财务规划,是通过一种财务手段将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经济风险转嫁出去,它绝不是某些人用来谋取私利、钻空子的工具。相信在今后,随着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以及勘察机制的不断完善,类似这种骗保不成撞出车祸的案件也绝不会频频发生,进而为我国保险行业的更好发展提供健康和纯净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