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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免责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09:41

  旅游意外险免责条款介绍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使用以下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