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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更新时间:2010-11-18 15:19

  宠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行为或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饲养宠物犬;

  (二)在养犬登记证明及免疫证明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宠物犬看管人的故意行为;

  (四)第三者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五)被保险人的宠物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宠物犬咬伤、咬死其他动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宠物犬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七)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