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投保单时,应按照下述原则填写:
(1) 保险人:即承保人,一般为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但不能为保险经纪人。
(2) 被保险人。此项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一方。一般是谁投保,谁为被保险人。如果以CIF条件成交,由卖方办理保险,一般以卖方本人为被保险人。如果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由买方自行投保,直接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若信用证要求以进口商为被保险人或指明要过户给某一银行或第三者,应在投保单上填明。
(3) 保单号次。此项确定保险保障的贸易货物的具体批号,以便发生索赔时进行核对。出口货物,填写该批货物的发票号码。进口货物则填写贸易合同号码。
(4) 标记。此项应填写商品的运输标志,或写明按发票规定(as Invoice)。
(5) 包装及数量。此项写明包装方式以及包装数量,并填写最大包装的件数。如果一次投保有数种不同包装时,可以件(Packages)为单位。散装货应填写散装重量。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应予注明(in Container)。
(6) 保险货物项目。应填写保险货物的名称,按发票或信用证填写,如果货名过多,可只写统称,不必过于具体。
(7) 保险金额与货币。填写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加成计算得出的保险金额数值。计算时一般按发票的金额加成。保险金额货币名称要与发票一致。
(8) 运输工具。海运时应写明具体的船名。如果中途需转船,已知第二程船时应打上船名;如果第二程船名未知,则只需打上转船字样。集装箱运输应打明用集装箱。
(9) 开航日期。一般应注明“按照提单”或注明船舶的大致开航日期。
(10) 装运港和目的港。填写起始地和目的地名称。中途如需转船,则应注明转船地。若到目的地后,需转运内陆,应注明内陆地名称。如果到达目的地路线不止一条,要填写经过的中途港(地)的名称。
(11) 承保险别。具体写明险别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执行。
(12) 偿付地点。通常在目的地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在目的地以外的地方赔款,应予注明。
(13) 投保人签章。应如实填写投保公司名称、电话、地址。
(14) 投保日期。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日期或货物起运日期前。
在出口投保时,有时为简化手续,投保人不单独填写投保单,而以现成的公司发票副本代替投保单,并将下列内容在发票上逐一列明:承保险别、投保金额、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赔款地点、保单份数、投保日期、其他要求等。
办理投保手续后,投保人如果发现填写内容有错误、遗漏,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申请变更有关内容,以免因重要事实陈述不实而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付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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