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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家庭财产险案例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00:33
  【摘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今消费者不光注重给自己给保险,有的还为爱家投保了家财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而且在意外发生时还可以帮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下文将会为您介绍一个家庭财产险案例,从而提高您对家财险的认知。

  一、案情简介
  江西省某县一乡村,牟某某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某某对弟十分担心,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牟某某。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x x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2000余元。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二、赔偿与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针对本案情况,一时各持已见,难于统一意见,现将讨论情况归纳为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
  持赔偿意见的人认为,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牟某某家的火灾应屑意外事故,虽然牟某某投保时的心理活动是防止其弟的不测,但不能认为牟x x投保就是专防其弟的精神病引火烧房。因为,任何一个投保者都有其心理活动,防止可能发生的灾害,当发生灾害时,有的吻合,有的不吻合,总之都是一种预测,所发生的事故都是意外事故。牟某某家的火灾应该屑意外事故。再说牟某某的弟弟是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次火灾对于保户来说是意外的,如果说保户有责任也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持拒赔意见的人认为,牟某某与其弟弟未分家过日子,其弟屑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这次事故是由于弟弟的故意纵火引起,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第3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退一步说,牟某某的弟弟患有精神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但其监护人是牟某某,牟某某弟造成的民事损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们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牟某某是其弟的民事活动代理人,也是其弟的监护人,所以牟某某对其弟弟的损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保险责任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这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三、本案理赔索赔指南
  纵观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我们认为赔偿的意见是正确的,拒赔的意见是错误的。先对拒赔意见说几句。拒赔的指导思想错了。如:”这次事故由于牟某某弟弟故意纵火引起”,以及引用合同条款的除外责任,都是以正常人来判断是非,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应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怎么能说他”故意”纵火呢?显然指导思想错了。再则,牟默默投保家庭财产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外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中包括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责任,如果牟某某在承担其弟监护人过程中,由于其监护过失引起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家庭财产险案例,虽然此次事故是由弟弟引起,但由于此人患有精神病,应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牟某某在承担其弟监护人过程中,由于其监护过失引起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