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太平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有哪些?具体分为总则、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针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消费者一定要仔细了解,因为这与日后的赔偿有着莫大的关系。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各项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一)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二)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三)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四)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五)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及首饰。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二)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手表、笔、打火机;(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等。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太平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内容,针对其中的保险标的,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物品不被列入其中。所以,在发生意外时,这些物品遭到损坏,
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