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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6 03:11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制度正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中。近日,枣庄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政,自2016年元旦起实施。新政策的出台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广大市民的根本权益。

  2016年1月1日起,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设置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另外,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原则上不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5%。原则上城镇居民个人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居民个人选择1家乡镇卫生院、1家村卫生室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80%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慧择提示:《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这一调整大大减轻了市民的就医负担,有利于提高该地市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