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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简介

更新时间:2015-12-28 15:51
  【摘要】中国人寿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推出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这款产品覆盖人群特别广泛,投保范围最高可达75周岁,满足了很多顾客的需求,一经推出,便受到广大投保者的热捧。

  产品特色
  保险期间种类多: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稳健增值收益多:满期给付,周年红利,保全资产,稳健理财。
  灵活周转功能多: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重疾保障选择多: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生活无忧幸福多:生存、身故双重保障,为您的幸福安康提供全面呵护。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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