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病种并非越多越好
随着8月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新款重疾险。因重疾险新规特别列出了25种重大疾病,于是先有保险公司在宣传中特别提到将可保的疾病扩充到27种,接下来各保险公司接二连三提出,29种、30种、32种……可保的重大疾病一家比一家多。
按照规范要求,重疾险必须包括6种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之所以把这些列为必保疾病,主要是因为这些疾病发病率高,危害性大。
由于现在市场竞争主体多,保险公司在较大的压力下,难免会尽力去迎合消费者。保险公司增加疾病的数量,即属于投消费者之所好,希望以此来满足消费者“贪多”的心理,结果将一些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疾病也列入保障范围。
其实,在保险公司拼命吆喝的增加险种中,很多都不过是“摆设”而已。如慢性肺部疾病、系统性硬化病、脊髓灰质炎、肌营养不良症等等。这些疾病中,很多都是发病率极低的。比如,系统性硬化病,发病率只有百万分之五,也就是说上海1700万常住人口中,只有85个人会得这种病。又如肌营养不良症,发病率为三十万分之一,而且多为刚出生的男婴,一般每3500个活产男婴中有一个会患此病。试想,以百万分之五或三十万分之一的发病率,来标榜可保的疾病之多,对消费者来讲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肌营养不良这类只有初生婴儿才会得的病,对广大投保重疾险的中年人而言,岂非是毫无用处的“绣花枕头”?
众所周知,保险是按照风险来定价的,保险中保障范围扩大,保费也可能随之上升。据此,明为重疾险增加保障、为消费者考虑,其实有可能是变相增加保费,最终引起消费者的反感。须知:在业绩为指向的保险市场,如果在推出新险种的同时保险公司直接提高保费,很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且消费者也不会买账。有的公司唯利是图,于是想出了这种看似增加保障险种,实质同时增加保费“隐蔽加价”的形式,用以增收。这样的做法,实不足取。因为此等做法,刚开始也许会达到增加保费的目的,但是一旦被消费者发现了其中的秘密,保险公司将不但失去保费,还将严重损害信誉。
伴随着保险市场这么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历过“重疾险是否有保障作用”的社会大讨论,如今消费者已经变得越来越理性了。在选择保险时,许多人不只看表面,更注重均衡选择,不单看病种范围,还更关心核保、理赔等问题。特别是现在理赔难已成为保险的一大“诟病”,消费者往往很看重保险公司理赔是否迅速、规范。在这些消费者看来,买保险就是要在出险时能够得到补偿,理赔不到,买了保障范围再广的保险,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何况,如少诚信,保的病种越多,核保时有可能就越加麻烦;明知会被保险公司百般刁难拒赔,还不如不买为上。
话说至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与其挖空心思去找一些“疑难杂症”,还不如在服务上多下功夫。临床上发现的疾病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不可能每年都要将重疾病种都做一个补充。保险是面向大众的,只要涵盖那些发生概率相对较高的重大疾病就可以了。另外,应该多注意性别的差异,现在许多疾病男女发生概率很不一样,对此保险公司不应忽略。再说,在一些新政策新规定出台后,每个行业都有跟风、比较,这本无可厚非。有比较才会发现自身的不足,才会进步。从保险行业的实际出发,当前,保险公司的服务,代理人的诚信尤为重要。如果置服务与诚信经营于不顾,把重疾险的竞争,演变为疾病数量多少的比较,对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来说显然是毫无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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