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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保险法第十六条内容

更新时间:2017-08-27 21:45
  【摘要】保险法在我国保险行业现代化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内容维护了双方合法利益,公平公正。下面就来具体介绍一下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慧择提示: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广大市民应及时关注保险法的调整内容,以免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