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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该不该进行保险理赔

更新时间:2017-08-26 16:16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有了显著的增强,但是对于一些保险理赔的案件还不是很清楚。近日,有一起案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具体案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古交市大货车司机芦某下车例行检查车况时,被突然掉落的货车马槽压住身亡,芦某所在的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车险理赔只针对发生意外的第三者,即“不保自己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日前,古交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款。

  43岁的芦某是古交市某煤业公司的大货车司机。2014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芦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出车,并在发动货车后将后马槽举起,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货车马槽突然掉落,芦某被压在马槽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8日,经调解,煤业公司赔偿芦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由于“肇事”货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煤业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两险的限额范围内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三者险的理赔对象是第三人,不包括本车司机。再者,事发地点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范围,车辆当时也不在通行状态。保险公司同时认为,驾驶人下车查看车况发生意外,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此次意外事故是芦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也不符合交强险的理赔规定。根据以上理由,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煤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造成芦某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就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查明,事发地点在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厂矿路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界定范围;事发时该车已经发动,而发动是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必要条件及组成部分,故符合关于“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之规定;芦某虽是货车驾驶人,但事发时已离开车体,停止了对车辆的操作与控制,不再履行司机的驾驶职责,而是在地面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其身份已由车上驾驶员转化为地面“第三者”。而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芦某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法庭对保险公司的以上抗辩不予支持,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2万余元。

  慧择提示:投保人不幸身亡,其所在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理赔,此后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但种种因素表明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最后法庭依旧判令保险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