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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存款怎么成了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0-09-29 14:24

  3.5万元存款怎么成了保险金

  去年7月8日,刘某带着父亲的3.5万元去当地一家银行办理存款,银行内一名业务员向她推荐,将这笔钱存上5年定期,不但可以享受免税、年分红,还可以获赠一份意外险。刘某觉得既然是免费赠送的保险,便替父亲“接受”了。

  今年2月22日清晨,刘某的父亲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死亡。处理完后事,刘某拿到一份盖有当地卫生所印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面写道:刘某,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后脑跌伤死亡。

  刘某想起当初存款时,获赠过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病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事故保险金”,趸缴保险费的,意外事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3月中旬,刘某拿着合同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因缺少二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无法证明刘某跌倒是由于疾病造成还是单纯的意外跌倒,所以拒绝按照意外事故保险金进行赔付。刘某觉得难以理解,“人没来得及入院就死亡了,哪来的二级医院死亡证明?”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疾病死亡进行了赔偿,也就是无息返还了刘某所交的保险费3.5万元,将合同终止。

  分析:

  从这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银行保险存在着严重的业务拓展冲动和诚信缺失的尴尬。

  银行和保险业都属于以经营信用为主的行业,银保业务能够实现连接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双方的信用可以互相加强。保险公司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点拓展业务,银行借助保险业务代理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并稳定顾客,而存款人可以更信赖地把自己的宝贵财富进行各项金融投资,应该说,银行业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能够形成“三赢”的格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驱动,在业务拓展的冲动下往往违背诚信的真正内涵。

  首先,现阶段的银保合作正处于从初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向高层次的资本合作迈进的过程中,合作初期留下来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最为突出的就是银行业务员的诚信问题。

  虽然,在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简单化和标准化,但由于保险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存款人不一定能够在短时间内完全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如果业务员再有意无意地进行诱导,存款人很有可能在一时冲动下选择购买。该案例中,这名银行业务员只是简单地将银行存款和分红保险进行对比,突出后者的收益优势,却并没有明确说明刘某选择的5年定期存款实质上就是分红保险,原本用于存银行的钱将全部作为意外险的保费,以及保险合同中一些影响购买的重要事项。这样“赠送”的保险,其实就是借存钱的名义,将存款人“变”成了投保人。从而直接导致了后来理赔时只能获得自己存款作为理赔金这样尴尬的局面。

  其次,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明显有多处不负责任、欺骗客户的嫌疑,这也是目前很多银保业务共同存在的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在对银行业务员进行银保产品销售培训时,没有贯彻诚信原则,仅仅着眼于简单销售技巧的训练和单纯地强调销售业绩,同时也没有积极调查事故真相和要求投保人补办合格的死亡证明,而是以此为理由拒赔,无疑有“恃强凌弱”之嫌。说到底,这是业务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直接后果,根据委托和代理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因过失造成的责任应该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善意的投保人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以双倍保额赔偿给刘某。

  其次,从民法的举证责任方面来看,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双倍赔付。刘某父亲的死亡不在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之内,当刘某提交了合同约定必需的死亡证明后,其举证责任就已完成。现在,既然保险公司对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表示质疑,只能由保险公司来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刘某不是意外身亡,就是举证不能,只能由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和赔付。

  建议:

  首先,包括保监会、银监会在内的各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对银保合作中的各个主体进行外部约束,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利益。银保合作代表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广大老百姓也是在逐渐适应和跟随这种潮流。既然是混业,就难免出现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因为部分短视行为伤害了老百姓的感情,再想培养就难上加难了,严重时可能会损害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整体形象,进而影响银保走向深层次的发展。

  其次,保险公司是以长期的支付承诺来吸引现实的投资,不仅应该从产品设计、销售、核保核赔等各个环节改善其经营管理,探索出一种适合银保合作的发展模式,更应该重视诚信为本,充分利用银行为其提供的便利条件,努力改变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塑造一个诚信负责的公众形象。一方面加强人员培训,减少业务拓展过程中的不诚信现象,另一方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银行业务员未能尽责导致的理赔向其索赔,从而形成对银行的硬约束。

  第三,银行应该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各个方面做好转型的准备。一方面,银行应当致力于发展“一站式”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经营渠道,通过和保险公司的有机整合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自身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做好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也是很有必要的,毕竟银行和保险在经营准则上有很大差异,如果不将保险的某些弊端加以屏蔽,仅仅贪图业务拓展的速度,势必会影响其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