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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更新时间:2017-08-28 01:48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中。《保险法》走过20多个年头,规范了保险市场,也见证了我国保险业的茁壮成长。
    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应该说,法治是保险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
  “随着《保险法》的实施,我国法制体系逐步建构,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初步建立,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目前,一个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共同发展的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梁涛指出,保监会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大力支持保险市场主体不断扩大覆盖面、开拓新领域。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服务“三农”,开展各类经办业务,参与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积极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不仅如此,保险业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活力,逐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20年来,全国保费收入和保险业总资产持续快速增长,截至去年,保费收入已经突破两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大大增强。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法》的实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力保障。自《保险法》施行以来,保监会近年来不断推出重大举措,如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开通12378全国统一的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热线电话,出台《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试点并推广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加强“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专项综合治理,从建立健全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数据显示,1995年《保险法》施行当年,保险案件仅有208件,而2015年1月至10月,保险纠纷案件达9.1万件,是20年前的440倍,涉及保险的纠纷案件达到800万件。

  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
  20年来,历经了2002年、2014年和2015年三次修正以及2009年的一次修订,这是一个持续探索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总结《保险法》实施20周年宝贵经验时,梁涛强调:“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法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也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尤其是‘新国十条’站在了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就保险业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在巩固和深化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保险法治工作与时俱进,日臻完善。”
  可以看到,为适应新常态,保险业加快监管转型步伐,统筹推进保险服务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的改革创新,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费率形成、资金运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此梁涛认为,保险业适应新常态的过程,其实就是保险法治建设适应改革、推动改革的过程。首先,要把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将这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把一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改革的可控性,降低改革风险,使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其次,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思考问题、破解难题,对部分先试先行的实践探索进行法律授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改革创新,既释放市场活力,又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在保险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不可或缺。更为重要的是,要完善后续监管。通过保险法治建设,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进一步完善偿二代、公司治理、重大风险处置、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完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切实管住中后端,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慧择提示:20多年来,保险法进行了三次修正以此修订,以后将会更加完善。《保险法》的实施,是国家主动抓住机遇,顺应改革发展需求的体现,该法的确立,为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奠定了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