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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内容与正确缮制

更新时间:2010-09-26 14:28

  提单的内容与正确缮制

  1.提单的名称:必须注明“提单”(Bill of Lading)字样。

  2.提单的份数:整套正本提单注有份数。应当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如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 (Full Set B/L 或 Complete Set B/L) 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通常为一份、二份或三份。如信用证要求“2/3 Original B/L”,即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三份,受益人凭全套正本提单其中的二份办理结汇。

  3.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和营业所:此栏填写出口商,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填写信用证受益人(Benificiary)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4.收货人(Consignee)的名称:收货人的指定关系到提单能否转让,以及货物的归属问题,收货人名称一栏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

  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做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5.通知方(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被通知人即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人。

  6.海运船只(Ocean Vessel)本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承担本次运输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和航次。若是收妥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7.装货港(Port of Lading):本栏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即启运港。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本栏填写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名称。

  在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ranss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shipment at ××。”

  “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timode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 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

  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9.标志和号码(Marks and Nos):又称唛头,是提单与货物联系的主要纽带,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必须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如无唛头规定时可注明:“NO MARKS”(N/M)。

  10.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此栏按货物是散装货、裸装货和包装货的实际情况填写。

  11.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and Measurement):此栏填写各货物的毛重和体积(尺码)。

  12.合计件数(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or Packages):此栏填写货物的毛重总数和体积总数(必须用大写)。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货物件数应按实际包装名称填写。

  13.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此栏填写运费及额外的附加费用。

  14.运费支付地点(Freight Payable at):此栏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15.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签发地为装运港所在城市的名称,签发日期为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装船完毕的日期。

  16.提单的签发:提单必须由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提单正面须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若提单正面只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 LINE”,由承运本人签发提单显示:ABC AS CARRIER;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 LINE” 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由承运人本人签发提单只显示:ABC;由船长签发提单显示:CAPRAIN ABC AS MASTER; 由代理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提单正面未作如上表示,且由代理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 LINE,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 LINE the carrier。

  提单的签发应以收货单(M/R,件杂货)或场站收据(D/R,集装箱)为依据。

  17.提单右上方的B/L NO.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公司内部对提单的编号。

  18.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如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19.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它“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20.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21.关于转船,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制。

  22.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