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异议“代签名” 保险公司理应赔
6年前,张女士为丈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由于丈夫后期得了间接性精神病,一次,在其一人出门后,再没有回来,张女士动员家人多方寻找,也没有找回来,就这样无故失踪了。
因为丈夫的失踪,张女士一段时间总是心不在焉,所以,这张人寿保险单她也就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去缴费,她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该保单暂时失效。当她心情好了一些后,她痛定思痛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复效,并愿意补交所欠保费,保险公司在即使需要其丈夫签名,而张女士代签的情况下,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马上为张女士办理了保险复效,如此她的保单又继续生效了。
今年4月,在张女士续缴了4年的保费后,因为丈夫的多年失踪,法院判决宣告其丈夫已经死亡。于是,张女士便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和为丈夫购买的人寿保险单,去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给张女士出具了不予理赔的书面通知: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张女士在申请复效时,没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属于“代签名”保单,所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张女士觉得自己很冤,她认为保险公司复效生效就应予以赔偿。那么,像张女士这种“保单代签名”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就真的不需进行保险赔偿了吗?
其实,保险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不予向张女士索赔,确实张女士很冤枉。但是处在现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应该向张女士进行索赔。理由有二:其一,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的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签名问题明确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本案例中,没有看到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其二,张女士在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手续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仍为她办理了保险复效,由此,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签名”的行为已认可。
出于上述现实理由,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偿10万元的义务,保险公司以“代签名”为由拒赔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只有进行合理赔偿才是情理之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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