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噎死”属意外死亡 意外保险赔偿11万
黄骅市一中年男子姚某在就餐时因噎致死,姚某的妻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姚某妻子保险金11万元。
2007年10月23日,姚某在就餐过程中不慎被食物噎住,先是打嗝,后又剧烈咳嗽,家人立即把他送往医院。三天后,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之前,姚某的妻子胥某为他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等险种。当胥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姚某不是意外死亡为由拒绝赔付。为此,胥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涉及保险人不予赔偿情形,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但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与姚某之间的保险合同中就赔偿责任的界定已充分明确告知,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理解。本案中,姚某生前的身体状况符合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通常理解,而其在就餐中突然噎住致死,符合人们对“意外死亡”的理解。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保单向胥某支付保险金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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