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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龄女投保时未告知住院经历扯出官司

更新时间:2017-08-25 17:24

  9龄女投保时未告知住院经历扯出官司

  9岁女孩因肺部破裂死亡,生前曾买过三份保险。但其母亲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曾有过住院经历,云南某保险公司由此认为,这是故意隐瞒病情,只能退还三分之一的保险费即2000多元。女孩母亲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保险金68000余元。昨日,盘龙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时疏忽 女孩死亡

  说起女儿董润涛的死,董女士很伤心。董女士几年前与丈夫离婚,一个人带着女儿,女儿聪明可爱,非常懂事。2009年6月开始,小润涛总感觉胸口不适、呼吸困难,多次在易门县小绿汁镇人民医院诊治仍不见好转,又转到易门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初诊后认为病情危重,建议转昆明市儿童医院。

  “该院专家检查后,说女儿的病情是摔伤导致肺部破裂,手术成功率仅有千分之二。”董女士说,因为自己工作繁忙,女儿多半由家中老人照看。老人后来告诉她,两月前,小润涛曾在学校被同学推搡摔倒过一次,在老师、对方家长和两老的陪同下曾到医院就诊。“老人仅买了点云南白药气雾剂为她做简单治疗。没想到病情会如此严重!”

  无奈之下,董女士拿着女儿相关的病情材料,带着女儿又回到易门县人民医院治疗。怎料,女儿于6月18日在医院停止呼吸。

  买了保险无法获赔

  后事办完后,董女士想起曾为女儿买过三份保险。2008年4月29日,她在云南某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李某购买了三份保险,保险金额3000元,另外两份附加险,分别是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77元。“我按保险代理人的要求,交纳了保险费3077元。”一年后,她又于2009年的5月初,交纳了第二期的保险费3077元。两年合计6154元保险费。

  “女儿已经走了,我只想得到当初我为她投保时该得的保险额。”今年8月,董女士找到云南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答复是:经公司调查核实,其女儿于投保前曾在儿童医院住院,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理赔,仅退还2000多元的保险费。

  董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不符合常理。“我女儿在2009年6月份住院期间有血常规的检验记录证明,她的血小板当时在正常范围,此次住院与原来在2003年住院时‘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情毫无联系。她是外伤引起的肺部破裂身亡,并非因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的病情而亡。”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董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保险金额6万元、意外医疗津贴2000元,合计人民币62000元整;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两次所交的6154元保险费。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该案将择日开庭。

  ■律师说法

  10月1日后 隐瞒病情也该赔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认为,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生效,新法中规定了保险公司有两次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保险公司应积极去医院核实被保险人是否隐瞒了重要事实,如果有,但保险公司没有在30天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将来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其二,如果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无论是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都不能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在旧法中,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如两年后仅退保费不理赔。但根据高院司法解释,保险事故发生于10月1日前,只能适用于原保险法。但本案中,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保险公司笼统地以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是不当的,不应作无效、无理的扩大解释。根据保监会2005年的相关通知,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的事项必须是属于“重要事实”,且只有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即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才可以不予理赔。本案中小女孩隐瞒的于2003年住院所生的病与现在因病过世的病没有丝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