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
保险责任(*声明:下文仅为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产品简介,一切内容以《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全国版)为准。) 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产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附加险:
1.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全车盗抢险、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
2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保险事故善后处理费用险、附加车上责任险、附加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
3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 附加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体的全损或保险车辆遭受盗抢,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附加自燃损失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全车盗抢险: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 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或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保险事故善后处理费用险: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所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经保险人同意与第三方就赔偿争议的解决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后,所发生的慰问金费用,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车上责任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无过失责任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不计免赔险: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于按基本险条款中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对应的免赔金额,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无赔款优待: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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