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分红保险)
详细条款
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HON)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HON。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一)保险金额;
(二)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的下一个投资账户计价日(以下简称“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计算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八)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注5)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第三条 续保奖金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的,本公司向投保人发放续保奖金。以后每五年发放一次。
续保奖金数额由本公司决定,并以转入投资单位的形式发放于个人账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后开始,并溯自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止。
第七条 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一)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日期及金额交付续期保险费。如到期未交付,且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初始费用和风险保费时,本公司给予投保人自费用到期日次日起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有效。
(二)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投保人可以选定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任一金额为一个保单年度内的基本保险费。当一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超过基本保险费时,超过部分作为额外保险费。
(三)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持有两张以上投资连结保险保单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合同选定的基本保险费。
二、趸交保险费
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交纳趸交保险费,但每次交纳的金额需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高及最低限额。本公司按保险单签发日(投保时交纳)或趸交保险费收到日(合同生效后交纳)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以下简称“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三、保险费假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保险费假期。保险费假期自本公司核准后生效。投保人可于本公司核准后的下一个期交保险费到期日起停止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公司将于约定的交费日期从个人账户中以转出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初始费用和风险保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保险费假期终止。本公司将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的变更
一、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二、本合同生效后,符合本公司规定的,经本公司同意后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
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投资与费用条款
第一条 投资账户
一、投资账户的建立
(一)本公司将设立多个独立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账户及保险费分配比例,但需符合本公司对最低保险费分配比例及最高投资账户种类数的规定;
(二)各项投资活动由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账户;
(三)投资账户的资产由本公司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1、结转关闭原有的投资账户、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进行投资账户的合并及分立,不影响本合同下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
2、合并或分解投资单位,不影响本合同下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投资账户的评估和投资单位价格的计算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本公司于每个计价日评估投资账户价值、计算并公布投资单位买入价及投资单位卖出价(以下简称“卖出价”)。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有关交易费用、税款、资产管理费及其他扣减项都从投资账户中扣除。
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进行一次评估。
卖出价=(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资产管理费)/ 投资单位数
买入价=卖出价×1.05
三、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出现下列情况,本公司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四、转出限制
每一投资账户于同一计价日可以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以该投资账户单位总数的10%为限。本公司将按比例于个人账户下转出部分被要求转出的投资单位,未被转出的投资单位将结转至下一个计价日以当日的卖出价转出,该计价日可转出的投资单位数同样受上述限制。
第二条 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保险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创建对应的个人账户,以记录其持有的投资单位数及选择的投资账户种类。
二、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分配比例确定保险费划分到各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买入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
转入的投资单位数=转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买入价
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下的投资单位数×卖出价
三、投资账户种类的转换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按下列要求转换个人账户项下的投资账户种类:
(一)投保人需书面申请转换个人账户项下的投资账户种类,并同意支付相关手续费;
(二)转换个人账户项下的投资账户种类需符合本公司对最低保险费分配比例及最高投资账户种类数的规定。
本合同其他有关个人账户的条款亦适用转换后的个人账户。
第三条 费用
一、初始费用:
在首个保单年度,本公司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后,剩余的保险费按保险单签发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公司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后,剩余的保险费按保险费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比例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首年度 70% 0% 0%
第二年度 40%
第三年度 20%
第四年度 20%
第五年度 20%
以后年度 0%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于个人账户中以转出投资单位的形式扣取初始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
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公布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为5%,即:
买入价=卖出价×1.05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保额收取的费用。
首年度风险保费包含在首年度初始费用中一次性扣除。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的每月对应日,按主合同的风险保额,从个人账户中以转出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风险保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中以转出投资单位的形式扣取风险保费。
四、资产管理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为
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1.5%
该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中扣除。
五、手续费:
本公司在提供投资账户种类转换的服务时,按被要求转出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不收取买卖差价。
六、本公司保留对上述费用在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当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的权利。
一般条款
第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及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解除合同的规定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参见第十一条)。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记录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因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五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风险保费及个人账户价值。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参见第十一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若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1)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3)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若被保险人因残疾提出申请的,受益人须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若申请人为受委托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领取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本公司将按核准领取申请的下一个计价日的卖出价转出投资单位。一般情况下,本公司将于收到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申请后30日内履行给付责任。
二、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领取申请书;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如为受委托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且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初始费用及风险保费的,本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后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解除合同的规定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参见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合同失效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撤销权:投保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本公司。本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当日24时起生效。本公司退还投保人下列金额:
退还金额=已收初始费用+核准申请日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个人账户投资单位数-体检费用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合同撤销权。
二、合同解除权:投保人于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10日后,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本公司。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当日24时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核准申请日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的;
2、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本合同中止效力且未能按本合同“一般条款”第十条办理复效;
4、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发生上述第4项情况时,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予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投资账户:是指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投资连结保险专门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单位:指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投资账户资产价值:是投资账户独立会计核算的账面资产减去账面负债之差。
风险保费:本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保额收取的费用。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在中国境内为国家卫生部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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