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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减负 青海省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5-11-19 19:06
  【摘要】青海省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厅近期表示,在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后,开始再度下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费率后,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5800余万元,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为减轻城镇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经济的发展动力,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青海省财政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对青海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

  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此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经济发展动力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有效办法。据初步测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每年将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轻负担5800多万元。

  慧择提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今年我国经济不断下行,因此企业的经营也变得愈发困难。针对这种情况,青海省不仅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而且还下调了生育保险费率。这不仅可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还可以完善生育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