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条款 (Subject Matter Clause)又称为商品条款,订明货物名称、
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食品、药物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
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无论是凭买方样品还是卖方根据买方样品所制图样成交,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
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如果表示商品的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凭样品成交。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纸、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合同中仅以商标、牌号或产地表示商品品质的产品,只能是那些品质优良、稳定或具有特色、在国际市场上己拥有良好声誉的产品。
(2) 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如重量要写明是公吨、长吨 (英吨)还是短吨 (美吨),毛重还是净重,长度是米还是英尺等。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豆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 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
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和运输标志。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除传统商品其包装已为买卖双方所知晓外,不应使用 “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当由买方提供包装、包装或运输标志时,应在合同中注明买方提供的时间,以保证备货,及时出运及结汇等。要注意各国有关包装 (包括唛头)的法律与禁忌,以及国际上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要求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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