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的流转程序就是买卖双方履约的过程,因此进出口双方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加强合作,把各项工作做到精确细致,尽量避免工作脱节,单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现从出、进口两个方面分别将单证的流转环节叙述如下:
(一) 出口方面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数为CIF合同或CFR合同,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运(托运、报关、保险),款(制单结汇)四个基本环节的工作。同时还应密切注意买方的履约情况,以保证合同最终得以圆满履行。
1. 签订合同
出口贸易合同通常由卖方根据与买方洽谈的条件,缮制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正本一式二份,经买卖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在函电成交的情况下,则由卖方将缮制的售货确认书寄给买方,要求买方签退一份。
2. 组织货源
卖方根据合同或售货确认书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如属现货,可以直接通知仓库或供货厂商办理打包、改装、发货等工作;如属期货,应该与供货单位签订购货协议或以要货单形式向生产部门落实生产,按规定交货。
3. 信用证与出口货源的衔接
我对外贸易多数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证开到后,必须经过审核,如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卖方应尽早提请买方更改信用证条款,待信用证改妥后再安排运输工作,并在出运前办理商检报验手续。
4. 商品检验
凡商品的质量列入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和合同或信用证订明须由我出口单位提供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明的出口商品,在货物出运前必须向商品检验局申报品质检验,报验的货物应处于打好包、刷好运输标志的状态。商检报验单的格式则商品检验总局统一制订,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制。如合同、信用证对检验内容具体要求的,可附合同或信用证副本。检验合格后商品检验局按合同或信用证中的具体要求在检验让书上作相应的表述,以符合单、证一致的要求。
5. 缮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据
商业发票载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价格、条款,单价和总价等项目,是出口方的销售凭证,也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它在出口单据中居于中心地位,其他单据中的有关项目多以它为依据,例如运输单据有关商品描述的内容就是根据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填写的,保险单据中的投保金额也是根据商业发票金额计算出来的。
装箱单是商品发票的补充单据,商业发票中的计价数量或重量,即是装箱单中数量或重量的汇总数。因此从工作程程序上来说,应该是先缮制装箱单据,后缮制商业发票。
6. 缮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向海关申报出口供海关查验放行的单据,货物出口后有一联(退税联),退回给出口单,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留在海关的报关单又是海关总署编制出口统计数字的基础资料。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凭证,它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以防止国家出口外汇的流失。核销单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每份有一存根联。核销单及其存根联上都编有顺序号码、盖有外汇管理局监督收汇章。自1991年1月1日起,出口单位在出口报关时必须将此项单据填交海关,否则海关不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上加盖“放行”章退给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报关后规定的时间内将核销单存根、出口报关单的副联以及其他需要的单据送外汇管理局存案。待银行收妥该笔外汇后,出口单位凭银行签章的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销案。
7. 托运、订舱、报关
出口单位委托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单位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运输业务叫做托运。出口单位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公司向承运单位洽订运输工具叫作订舱。托运或订舱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例如货物的名称、标志、件数、毛重、净重、体积、装运期和目的地、可否转运和分批等等。
运输工具订妥后在货物装运前须向海关申报出口,这就是报关。报关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装货单等运输单据,有些商品还须提供出口许可证或商检合格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则须提供海关的“登记手册”。
8. 保险
出口贸易如使用CIF价格条款,则应由出口单位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投保时出口单位须向保险公司填送投保单,保险公司据以缮制和签发保险单。投保手续应在货物离仓向装运场所移动前办理,以避免运输途中货物处于“漏保”的状态。
9. 缮制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陆运和空运运单、邮政运输的包裹收据和汽车运输的承运收据以及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单据”等,这些单据应由承运人缮制,待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置于承运人的接管之下,由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
10. 装船通知
按照国际惯例,货物装运后卖方须将装运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CFR、CIF、FCA、CPT、CIP等价格条件的卖方责任中都明确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应无延迟地通知买方。装船通知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使买方及时掌握货运动态,以便对货物的转售、分配、调拨、加工在事先作出适当的安排,对货款的支付及早作好准备。
装船通知一般应采取电讯方式,发出的时间应在货物全部装上运输工具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宁早毋迟,过迟则不仅影响买方接货、付款的准备工作,还有可能贻误买方的及时保险(CFR、FOB、CPT、FCA等条件下)。如买方因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运通知而蒙受损失,必然会谴责卖方并提出索赔。
11. 审单
尽管各种单证在缮制、签发过程中都经过复核,但在提交银行前仍须把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各种出口单证集中起来作一次全面性的审核。审核全套单据是否完备。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是否相符,单证份数是否满足信用证要求,单证上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等等,以确保单证质量的绝对可靠。
12. 交单、议付、结汇、核销
出口单位将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及需要的份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议付银行叫做交单。议付银行在保留追索权的条件下购买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及其单据叫做议付。出口单位将所得的外汇按照外汇牌价卖给银行叫做结汇。交单、议付、结汇是出口单位通过银行办理国际结算的必要程序,远期汇票须在付款承兑到期后方可收汇,但如银行同意扣息贴现,也可在交单后由银行议付结汇。
(二) 进口方面
目前我国进口合同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签订贸易合同、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等事项,进口商应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项完成。
1. 签订贸易合同
进口贸易多数须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约。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等的进口货物也须向有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向海关备案,然后对外签订合同。
2. 开证
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进口贸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口单位须按合同条款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将外汇或外汇额度移存开证银行,经银行审核后将信用证开给卖方。
3. 安排运输工具
大宗商品的进口多采用FOB价格条件,应由我进口单位负责安排运输工具。例如租用船只或飞机到对方港口或机场接运。租船、租机及订舱工作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也可自行联系承运单位办理。运输工具落实后应及时发出到船通知,卖方据此做好发货前的准备工作,并与承运人的当地代理人安排装运事宜。
4. 投保
FOB、CFR、FCA、CPT价格条件者需要我进口单位办理运输保险,卖方有义务在货物发运后将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以电讯方式发给我进口单位,进口单位据以缮制投保单向我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5. 付款赎单
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经我方银行审核后送交进口单位,再经进口单位审核认可后,银行即对外付款或承兑。托收(例如D/P)项下的货运单据也由银行转寄给我进口单位,但不管是对方的托收银行或是我方的代收银行均不负单据审核之责,进口单位更有必要加强审核。无论信用证或托收,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进口单位的审核往往是终局性的。经过审核,如发现单据不符或有异状,应通过银行及时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理由。
6. 进口报关
货物运达我指定目的地后,进口单位应迅即缮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合同、进口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等副本向进口地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查验单据和货物相符,核定进口关税,进口单位付清关税及相关税费后即可凭正本运输单位据或有关证明向承运单位或其代理提货。
7. 货物到达后的检验工作
货物到达后,进口单位应抓紧时间做好数量和质量的检验工作、属于国家的法定的检验商品必须由商品检验局检验。在合同索赔有效期内取得商检局检验证书、列入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范围的进口货物,应申请动植物检疫所进行消毒和检疫。货物卸下后发现有残损的,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作残损检验并协商索赔和理赔事宜。
8. 索赔
进口货物经过检验后如发现卖方责任的数量短缺或质量不符等情况,须在合同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时须提供检验证明书和发票、提单等货运单据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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