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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率可以根据地区进行设定

更新时间:2017-08-27 01:37
  【摘要】现在国家正在积极的鼓励生二胎政策,缓解现在老龄化以及用人短缺的现状。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对生育保险率进行动态的调整。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不一、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市级统筹。市级统筹后,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因参保人员生育率变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给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重点监控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

  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慧择提示: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该意见称生育保险基金可以适当的进行动态的 调整。各地区的待遇将会不同,具体政策实施,应该按照当地的基金数据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