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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病保险改革

更新时间:2015-11-13 09:17
  【摘要】所谓大病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看病难的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为此十三五公报提出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覆盖率在97%以上
  据省人社厅提供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共有7301.2万人参保,大病保险覆盖率在97%以上,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累计补偿111.3万人次、22.68亿元。根据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自动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费用从居民基本医保中划拨,无需参保人单独缴费。山东省省情研究中心主任秦庆武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制度,山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这些年,城乡居民医保并轨,新农合的实施,使居民看病的报销比例不断提高,特别是大病保险的实施,对居民因生大病造成的‘因病返贫’的情况,又多加了一层缓解的保障。”

  筹资低报销少,得建立长效医保机制
  “但大病医保目前的作用还是有限的。”一社保内部人士说,不少高价药并不纳入报销范围,而且,虽然我省实施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但与职工医保相比,我国居民医保的筹资低,大病保险报销费用也是从“居民基本医保资金池”里支取,筹资标准低,相应的报销待遇就低,对基本医保资金造成的压力也很大。“完善居民医保政策,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意外伤害保险。全面落实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居民报销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省人社厅居民医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居民医保工作要争取做到“应保尽保”。
  据了解,目前省内正在制定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的方案。“正在研究方案,将会在明年适合的时机推出这项方案。不一定能在年初实施,但明年年内实施问题不大。”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范围内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将在明年年底前正式推出。

  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我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由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慧择提示:大病保险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建立信息通报,及时掌握大病患者情况,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据此,全省范围内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将在明年年底前正式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