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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担员工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10:31
  【摘要】所谓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为此,还是会有很多单位不愿为员工购买保险。

  2014年2月,下岗职工张建通过朋友介绍到如东县城一家乳品销售店做送奶工。工作期间,店老板与他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10月,他在送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上半身瘫痪,脑部受伤。在治疗期间,伤者妻子多次找店老板,要求让她丈夫享受工伤待遇。可老板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他妻子遂向县人社局举报,该局受理后,局医保科即派人调查取证,作出了关于张建工伤认定的决定。随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集店主和伤者代理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销售店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费27万元。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9号)规定,用人单位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下岗职工张建到乳品销售店做送奶工,双方已建立了用工关系,张建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伤害,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乳品销售店作为下岗职工张建新的实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实际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慧择提示:通过上面的叙述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如今我们应该保证这类事件不再发生,也是对社会经济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