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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补缴保险费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5-11-10 09:39
  【摘要】烟台作为中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葡萄酒城,但近日就企业职工补缴保险费问题展开讨论,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烟台市给予一定调整,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烟台市按省文件精神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关于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个体工商户补缴。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烟台市按省文件精神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关于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个体工商户补缴。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慧择提示: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看出,烟台市对企业职工社保费补缴的重视度,所以此项措施的出台让该市民众深受感激,这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途径,所以政府在此次政策下也带动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