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近期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从而建立
巨灾保险制度。为了更好的保障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巨灾保险制度应该由保监会和财政部牵头,联合相关部委进行确立。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政府的“救济”尽管必不可少,但充其量是“补充”而非“填平”巨灾所造成的损失。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尤其是保险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和巨灾损失补偿体系中无不占有重要的位置。数据显示,全球过去20年的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的32%,2012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40%。其中,美国桑迪巨灾中保险的赔付更是达到了经济总损失的50%以上。
“巨灾”来袭,如果有保险“兜底”,投保人至少不会“血本无归”。否则,生命和财富只会在巨灾中化为泡影。尽管亚洲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保险赔付也占到自然灾害总比重的13%左右。如,日本“3·11”大地震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6.7%,泰国洪水的保险赔付占到了经济损失的26%。而在我国,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对自然灾害的“消化”能力十分有限。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保险赔付只有6%左右。汶川地震的经济损失达到了8451亿元,保险赔付仅占0.2%。两厢比较,差距不小。
在国际成熟保险市场上,都是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如,日本的《地震
保险法》强制公民对住宅购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险种,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地震保险的50%由政府再保险。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郭广昌所言,尽管“对一般灾害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是巨灾损失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属于大数法则的原则。仅靠保险公司自己难以承担。”
从国外经验看,凡是开展巨灾保险较好的国家,其立法部门都制定了巨灾保险法规,这是被世界巨灾保险的实践所证明了的。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TCIP),成为发展中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新尝试。其主要特点:一是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二是强制性地震保险的保额为2.5万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三是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独立于火灾保险;四是TCIP管理机构由政府代表、
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也应当在立法中强制推行“巨灾险”。如明确要求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巨灾保险等。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
当然,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单纯依靠商业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的开展,政府还必须给予政策、财税等支持。从实践来看,不少国家都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安排、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的《全国洪水保险法》规定,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所收的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用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教授的话说,“全球气候异常,灾害频发,我们的巨灾制度,不能再等啦!”从今年3月21日起,深圳巨灾保险工作组正式启动。国家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重点突破,最终建立以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财政提供支持、由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一体化、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它可以进一步分散投保人的风险。国家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