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天,深圳市五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
居住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条例》中要求办理居住证的相关人员需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合法稳定职业以参加
深圳社会保险为基准,引起很多争议。
据了解,作为中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深圳居住证的办理将直接涉及逾1500万非深户籍人口的工作与生活。《条例(草案)》一旦颁布实施,与居住证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将关系着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的生活质量。
经过前两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三审的《条例(草案)》拟维持二审稿中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也就是说,即使你常年在深圳居住和工作,但你没在深圳购买社保,很有可能就不能办理居住证。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解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等权利。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进一步解释说,若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
此次《条例(草案)》三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将被注销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由详细罗列十多项“基本公共服务”和“附条件待遇”改为原则性描述“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等。
深圳记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驻深记协目前有会员单位39个,涵盖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新闻媒体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少工作人员常年在深圳工作、生活,有的已经连续在深居住和工作10余年。他们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只是户籍都在单位总部所在地,并由单位统一在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
其实,关于此项判定标准,此前在《条例(草案)》二审时,就有委员曾提出有些非深户籍人员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
据了解,本次会议持续到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本次会议期间是否会对《条例(草案)》此项再进行修改,我们将继续关注。
慧择提示:长期派遣至深圳工作,不是深圳户籍所以不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就不算“合法稳定职业”。深圳这一居住证条例,让人不禁疑虑,是否深圳市是为了完成国家指定参加社会保险任务才下达如此之举。但是这一条例实在是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