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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保险新建丧葬补助金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7 19:49

  【摘要】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方案》中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调整,对养老待遇、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日前,湖北省出台了在缴费标准、参保激励、转移接续等方面做出调整完善,新政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共惠及该县近50万参保人员。

  此次出台的新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进行了全面完善和明确规定。那么,新政“新”在哪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缴费标准达16档,增设3000元档。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3000元等16个档次。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档缴费,多缴多得。

  二、实施“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缴费补贴方面,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贴越多,补贴标准具体是:100元档每人每年补贴30元;200元档至400元档每人每年补贴45元;500元档至1000元档每人每年补贴60元;1200元档至2000元档每人每年补贴75元;3000元档每人每年补贴90元。“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金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15年之内(含15年)的年限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超过15年的年限,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三、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四、继承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再扣除政府补贴。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可一次性转移个人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储存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慧择提示:据了解,此次湖北省蕲春县新的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细分为16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和需求进行选择。此外,还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可有效解决养老金冒领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