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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三方面新要求

更新时间:2015-10-20 10:04
  【摘要】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了三方面的新要求,分别是恒信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符合要求;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差额是否达到规定数额以及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部分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并明确“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二是实际资本减去最低资本的差额、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三是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应当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和其他受托管理财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资金运用的决策程序和风险管控要求。

  慧择提示: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公司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运用安全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保险公司投资重大股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