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如今,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河南省现阶段就
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希望纳入统筹管理,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
一、本意见适用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过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为“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
二、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本意见施行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本意见施行后可办理退休手续。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改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本意见施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本意见施行后,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规定执行。
四、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本意见施行前因领取伤残津贴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意见施行后可以选择补缴中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不再补缴。
选择补缴的,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补缴。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补缴的费用由其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承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再收滞纳金和利息。选择不再补缴的,其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向后延长缴费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按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伤残津贴为标准支付,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工伤保险基金参照支付。
六、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按企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核定支付。
慧择提示: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下特殊群体,目前还有许多老工伤人员从事高风险行业工作。河南省提出的几点意见不仅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