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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管理办法延期执行

更新时间:2015-10-19 09:26
  【摘要】近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据报道此《暂行办法》应由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是由于系统调试、录入资料等原因,此政策还需延迟。

  据介绍,早在2013年,宁夏就与广州市签订了异地就医结算协议,并于今年9月,又与陕西省签订异地就医结算协议。

  根据协议,宁夏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时,只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政策。长期在外居住的异地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以及驻外工作、学习、探亲等半年以上的人员、已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等,登记备案后,就可以享受异地就医费用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就医时持社保卡或异地就医凭证即可。

  在此基础上,宁夏制定《暂行办法》。然而,由于目前相关参保人员信息尚未录入完成、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尚未调试稳定等原因,原定于10月1日起实施的该项政策,暂时无法实施。

  慧择提示:宁夏原定于10月1日起执行的《暂行办法》由于准备不完善将被延期,这就更要给有关部门一个警示,社会基本保险的管理系统还有待加强完善,医疗保险在改革进程中应多加对管理层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