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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时代发展 国家应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

更新时间:2015-10-15 14:44

  【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保险业在对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改善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保险监管也一步步走向成熟,向国际化的保险监管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以我国保险业经历的新中国成立初期起步和停办、国内业务全面恢复、专业监管机构成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等为分界点,保险监管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间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是我国保险监管更替调整的艰难探索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为实现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更好发挥保险在补偿经济、积累资金和促进贸易等方面的作用,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初,配合新中国经济建设,迅速扩大业务范围,不断开办新的险种,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但是受苏联模式影响,自1959年5月起,除个别城市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面停办了国内业务,只保留涉外保险业务。在“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下,1967年国外保险业务也被停办,仅保留部分可以吸收外汇的出口业务,我国保险业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与保险业发展相对应,这一时期国家对保险业的领导管理也处于探索阶段,主管机关多次更替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受前苏联把保险作为财政后备单纯吸收闲散资金工具的理论以及“共产风”的影响,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核算的组成部分。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保险业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下属机构。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保险业主要行使行政领导职能,还谈不上真正意义的保险监管。

  慧择提示: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保险知识的普及,近几年我国的保险业获得快速发展,很多保险机构都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所以国家在未来要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管,从而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